台湾同胞赴香港及大陆须知
2006-01-18 00:00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等,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提供证件和材料

  (1) 台湾、香港、澳门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来尼日利亚签证或在尼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写《中国旅行证申请表》(BG03)一份; 
  (4) 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办证方式

       可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三、费用及办证时间

  (1) 两年有效、多次往返旅行证,费用:3400奈拉/本。 
  (2) 到馆申请:正常办证需4个工作日。可以申办加急,需2-3个工作日,需另交3000奈拉。
  (3) 请在取件时使用现金支付办理费用。不接受个人支票。
  
  四、台湾同胞前往香港旅游(不超过14天),或前往香港(不超过14天)及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办理赴港进入许可(3个月1次或2次有效、每次停留14天)。
      请按上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要求办理,并交《香港签证申请表》(ID 812)或新表格ID(E)936A《Visa/Entry Permit Application Form》一份;照片一张。申请费50美元。

  三、澳门同胞赴香港,请阅香港入境事务处网址http://www.info.gov.hk/immd
  
  以上说明如有变化,以大使馆或总领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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