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尼日利亚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尼连续合法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尼长期、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2.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周岁)等。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驻尼日利亚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提交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和居留证件(如尼日利亚工作、学习长期签证,或者尼日利亚长期居留许可,俗称尼日利亚绿卡)。
2.3张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3.一方为非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还需提交其在港澳台期间的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
5.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澳门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交经澳门高等法院裁定承认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驻尼日利亚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受理时间
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结婚登记预约。预约成功后,可根据预约结果,赴驻尼日利亚使领馆办理。
四、取证及费用
当场发证,免费办理。
温馨提示: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而非居民身份证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持有人与国内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建议一并申请在结婚证上加注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码。
第二部分 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驻尼日利亚使领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尼日利亚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提交材料
1. 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和居留证件(如尼日利亚工作、学习长期签证,或者尼日利亚长期居留许可,俗称尼日利亚绿卡)。
2.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
5.驻尼日利亚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时间
申请人在“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模块进行离婚登记预约。预约成功后,可根据预约结果,赴驻尼日利亚使领馆办理。。
四、取证及费用
离婚冷静期(自离婚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可共同前往驻尼日利亚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免费办理。
第三部分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婚姻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损毁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驻外使领馆申请补领。
应当提交的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居留证件以及照片
当事人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提出补证申请,应提交经我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如当事人已回国,可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申请时需要提交总领馆为其办理婚姻证件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向总领馆(先前在本馆进行的结婚登记)申办查档证明。出具查档证明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