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回国办理个别民事事项时,可以向驻尼日利亚使馆或驻拉各斯总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民事事项委托书公证,以便请国内亲友代为办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即委托人)为在尼日利亚连续合法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尼日利亚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已获得尼日利亚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须亲自到馆(中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或驻拉各斯总领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即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尼日利亚长期居留许可(俗称尼日利亚绿卡)。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复印件(即应证明委托事项确有其事,如办理银行卡激活或解除锁定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等)。
6、如申请事项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领事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7、阅读并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8、领事官员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
2、申请人须亲自到中国尼日利亚使馆(或驻拉各斯总领馆),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在申请表及委托书上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共同申办。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签署的,应提交另一方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但夫妻一方为受托人的除外),同时应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涉重大财产处分的公证,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申请人回国确实存在困难,使领馆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
如申请人认可,须在《公证接谈笔录》中亲笔书写以下文字并签名确认:“本人承诺所提供的国内身份证号码信息属实,同意公证加注,并愿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5、重大财产的抵押、解押、出售等均属重大事项。涉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书公证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重要事项的二项或以上内容,也不得将多个重大事项拆分为多份公证书同时办理。
如受托人为《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在提供与受托人亲属关系证明后,可申请一并办理,具体须向使(领)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