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公民资格
2014-12-29 18:14

  25、(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一出生即为尼日利亚公民:

  (a)在独立日前出生于尼日利亚,其父母中一人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中任意一人属于或生前属于尼日利亚当地社区的人。

  如果一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无一人在尼日利亚出生,则该人不可依本条成为尼日利亚公民。

  (b)在独立日后出生与尼日利亚,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中任意一人为尼日利亚公民的人;和

  (c)出生在尼日利亚境外,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尼日利亚公民的人。

  (2)在本条中,“独立日”指1960年10月1日。

  26、(1)受限于本宪法第28条的规定,如总统认为一人满足以下条件,本条规定适用的对象可以被登记为尼日利亚公民:

  (a)他是一个具有良好品格的人;

  (b)他已经表达了想在尼日利亚定居的明确愿望;和

  (c)他已经履行了本宪法附录7所规定的效忠宣誓。

  (2)本条规定适用于:

  (a)任何与尼日利亚公民结婚或者已经结婚的女子;或

  (b)在尼日利亚以外出生,但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中任意一人为尼日利亚公民,且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7、(1)受限于本宪法第28条规定,满足本条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总统提出入籍申请证书或其它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2)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申请被授予入籍证书或入籍,除非总统认为:

  (a)他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他是一个具有良好品格的人;

  (c)他表达了想在尼日利亚定居的明确愿望;

  (d)其所居住或计划居住的州的州长认为,他对于将要永久居住的社区是可以接受的,并已融入联邦该地区的尼日利亚人的生活方式;

  (e)他是一个已经或能够为尼日利亚的发展、进步和福祉做出有用贡献的人;

  (f)他已经履行了本宪法附录7所规定的效忠宣誓,并且

  (g)至申请之日,他已经:

  (i)在尼日利亚连续居住15年;或

  (ii)在尼日利亚连续居住12个月,并且在此12个月之前的20年内已经在尼日利亚总共居住了不少于15年的时间。

  28、(1)受限于本条其它规定,如果一个人不是依出生而成为尼日利亚公民而获得或保留非尼日利亚的、且非依出生即为公民的其它国家国籍或公民资格,此人应该即刻丧失尼日利亚公民资格。

  (2)如果一人不是依出生而为尼日利亚以外另一国公民,将该非尼日利亚公民登记为尼日利亚公民或授予其尼日利亚入籍证书只在登记或授予日之后5个月内有效放弃另一国公民身份或国籍之后才能生效。

  29、(1)任何达到法定年龄、想要放弃尼日利亚公民身份的尼日利亚公民应该以专为该种放弃而规定的方式作出声明。

  (2)总统应该对按本条第(1)款作出的声明进行登记,且一旦登记,作出声明的人即不再是尼日利亚公民。

  (3)总统可以拒绝对按照本条第(1)款作出的声明进行登记,如果:

  (a)这个声明是在尼日利亚实际卷入的战争期间做出的; 或

  (b)总统认为该项声明与公共政策相悖;

  (4)在本条第(1)款中:

  (a)“法定年龄”指18周岁或者以上;

  (b)任何已婚妇女应该被认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

  30、 (1) 如果总统认为一非依出生或登记而成为尼日利亚公民的人在入籍后7年内已被判处不少于3年刑期的监禁,总统可以剥夺该人的公民身份。

  (2)总统可以剥夺非依出生或登记而成为尼日利亚公民的人的公民身份,如果按照法院或者特别法庭的诉讼记录或按总统本人制定的规定进行的必要调查后,总统认为:

  (a)此人以行动或语言显示对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不忠;或

  (b)在尼日利亚参与的战争中,此人与敌方非法贸易;或者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或和某项经营活动有关,而总统认为此经营活动是以帮助战争中尼日利亚的敌方的方式进行的,或者非法与敌方联系造成或者有意造成尼日利亚利益受损的。

  31、在本章中,假定一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独立日健在,在此人出生时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依出生取得尼日利亚公民资格,则此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该认定为尼日利亚公民。

  32、(1)总统可以制定不与本章相冲突的条例,规定所有要求的或允许被规定的事项,或必须的或便于规定的事项,以实施本章条款或使本章条款生效,和授予不希望获得尼日利亚公民身份的尼日利亚公民的非尼日利亚配偶具有全部居住权的特别移民地位。

  (2)总统依据本节条款作出的任何条例须经国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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