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产事务类公证申请
2022-06-20 17:17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即委托人)为在尼日利亚连续合法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尼日利亚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已获得尼日利亚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须亲自到馆(中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或驻拉各斯总领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即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尼日利亚长期居留许可(俗称尼日利亚绿卡)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3、填写《委托书(购房委托书样表<单人/双人>/转让房产委托书样表<单人/双人>)》(请区分使用单人委托书和双人委托书)

4、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

6、如申请事项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领事官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7、阅读并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8、领事官员认为应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

2、申请人须亲自到中国尼日利亚使馆(或驻拉各斯总领馆),在领事官员见证下在申请表及委托书上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参见样表)。

3、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一方不能到场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同时应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涉房产处分的公证,包括出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原则上不予办理。如申请人回国确实存在困难,使领馆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

如申请人认可,须在上述证词下方亲笔书写以下文字并签名:“本人同意使馆/总领馆在公证词中做上述加注,并愿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5、房产的抵押、解押、出售等均属重大事项。房产处分的委托书公证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重要事项的二项或以上内容,也不得将多个重大事项拆分为多份公证书同时办理。

如受托人为《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在提供与受托人亲属关系证明后,可申请一并办理,具体请向使领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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